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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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林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49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