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8,72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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