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1576號),聲請就本院93年度簡字第173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19日,以93年度簡字第17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4年,因該判決不得上訴而於同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3年6月10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4年
2月16日,以93年度訴字第15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同年3月24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二案之判決書後,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