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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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金上更(三)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8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吳振東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
之4號5樓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 蕭世光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435號、86年度訴字第456號,中華民國86年6月10日、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8968、8976、9311、14146、119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1996、12331、1233
6、14374、2407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9163、21968、21969、11363、14374、27771、10065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丁○○、甲○○、丙○○、乙○○部分撤銷。
丁○○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 伍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除炒作廣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部分外)沒收。
甲○○、丙○○、乙○○共同連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規定,甲○○處有期徒刑壹年,丙○○、乙○○各處有期徒刑捌月;甲○○緩刑伍年,丙○○、乙○○均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緣 譚晶心 (已判決確定)、 譚影 心(由原審通緝另結)姊妹(以下簡稱 譚氏 姊妹),平時以買賣股票及融資他人買賣股票為業(俗稱「丙種墊款」)。自民國79年4月間起,僱用丙○○處理股票交割、質押及股票之調度等業務,80年間僱用乙○○、 傅學芬 (已判決確定),由乙○○處理有關「丙種墊款」、股票買賣、保證金成數計算、利息計算及與往來營業員間對帳之工作,傅學芬嗣則出任譚氏姊妹操控之 麗正 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正公司)股務課長,84年3月間僱用 王小美 (已判決確定)從事電腦輸入客戶成數表、銀行匯款、送股票及送件等業務,81年5月間起至83年5月間,僱用 侯佳芬 (已判決確定)任庫存股票登錄作業工作,82年間起至83年5月間止,僱用 史惠秀 (已判決確定)送件及電腦鍵入股票交易資料。譚氏姊妹僱用員工之初,即要求其在證券商開戶供 渠等 用以買賣股票,丙○○、乙○○、王小美、傅學芬、侯佳芬、史惠秀等人知悉譚晶心、 譚影心 操縱股票之股價,仍分別於任職期間,與譚氏姊妹基於犯意聯絡,從事股票價格之操縱行為。又甲○○在譚氏姊妹取得元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發公司)經營權後,進入元發公司擔任營業員,84年3月後更拔擢升任為公司總經理。丙○○、乙○○等員工並至元發公司開戶,供譚氏姊妹移轉買賣盤,操縱股價。
二、83年初,原麗正公司董事長 王應田 透過股市聞人 張滔 (由原審通緝),以出售麗正公司控股公司甲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地公司)股權方式,將麗正公司經營權售予譚氏姊妹。譚氏姊妹入主麗正公司,目的雖在取得經營權,然實際上企圖藉經營者身分操控股價,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麗正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意圖抬高或壓低麗正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操縱麗正公司股票價格獲利。譚氏姊妹於 台北 市○○○路○段○○○號5樓B室操盤,丙○○、乙○○知情並協助譚晶心擔任上述之分工行為。譚影心利用丙○○、乙○○及 蔣國樑羅鳳招 、侯佳芬、傅學芬、史惠秀、 馮國恩陳孋卿陳富美 、彩虹貿易有限公司、 耕盈行 股份有限公司、 陳欣欣周張淑 嘉等人頭戶,委託知情且有犯意聯絡之元發公司營業員甲○○下單買賣,甲○○升為總經理後,經不知炒作股票內情之營業員 李淑華 同意,以李淑華名義接單,「股票交易委託單」蓋用營業員李淑華營業員戳章。譚晶心並利用知情之陳富美、 洪添財江瑞光林烈鐘張澄 城、 張金昌 (以上均判決確定)提供之丙種墊款資金及丙種墊款金主提供之戶頭。另委託知情之 三陽 證券營業員 楊坵珪 (已經判決確定)、 永利 公司 仁愛 分公司營業員 何仁華 (已經判決確定)、 日順 證券營業員 朱亞儀 (已經判決確定)、 天仁 證券營業員 陳麗如 (已經判決確定)、 大裕 證券 烏日 分公司營業員 何一揚 (已經判決確定),以陳富美、王小美、傅學芬…等人之帳戶,大量買入麗正公司股票約2萬5千張,又朱亞儀為分散買盤,並轉單至知情之遠東證券營業員 孫美玲 (已經判決確定)、 菁英 證券 徐美彥 (已判決確定)及環球證券 忠孝 分公司營業員 劉麗蓮 (已判決確定)處(詳如附表七所示)。張滔則利用知情 孫佩芳 (已判決確定)處取得之丙種墊款資金,利用知情之孫佩芳、 孫佩蓮張桃枝丁有為 等人頭帳戶,委託不知情之統一證券營業員買入麗正公司股票。張滔並唆使知情而有犯意聯絡之外圍 王永康 (另案處理)、 曾金蘭 (已判決確定)等配合,利用丙種墊款及人頭帳戶,自每股約新台幣(下同)19元之價位開始買入麗正公司股票,總計買入約1萬餘張。其操縱方式或利用人頭帳戶於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方式,造成交易活絡現象,以提高麗正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其中於83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8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28.6元上漲至42.7元,上漲14.1元,漲幅
49.3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384.20點上漲至6,947.83點,上漲563.63點,漲幅8.82%,在成交量方面,日平均成交量4,215仟股,較前一個月增加48.52%,另麗正股票自12月22日至12月28日連續6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上漲20.10%,並於查核期間,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以乙○○、蔣國樑、羅鳳招帳戶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麗正公司股票。又於11月28、29、30日、12月1、2、5、6、7、8、9、10、12、13、14、17、19、22、21、27、28日等20天之買賣成交股數,超過當日市場成交股數之20%,其中12月2、5、8、13、19、21日等6天,均連續多次以高價、漲停板買進,或以低價、跌停板賣出,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於84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25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現異常,在股價方面由40.90元下跌至32.50元,下跌8.40元,跌幅20.54%,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598.002點下跌至6,591.36點,下跌6.66點,跌幅0.01%,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平均成交量為3,828仟股,較前1個月增加9.78%,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1,259,405仟股,較前1個月減少32.16%,另查麗正公司股票自2月13日至2月18日、2月20日至2月25日連續6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分別下跌
17.60%、9.84%,而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嗣於84年4月間丁○○與譚氏姊妹發生資金糾紛,退出麗正公司。譚氏姊妹為繼續掌控麗正公司,遂商請 王榮潔 取代丁○○董事長職位,冀望自王榮潔家族處獲得資金來源,但王榮潔資力有限,無法提供充裕資金供譚氏姊妹炒作麗正公司股價。譚晶心為取得操縱資金來源,遂再使用偽造麗正公司股票向民間金主洪添財等人質借丙墊資金,總計約10餘億元,使用人頭帳戶以丙種墊款方式,大量買賣麗正公司股票,藉以分散買、賣盤,製造買賣活絡假象,達到操作股價之目的。其操縱方式或以所用人頭帳戶於收盤前或盤間大量連續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方式(如附表五、六、七),製作交易活絡現象,以提高麗正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如附表八、九、十)。
三、83年2、3月間起至同年9月17日期間,麗正公司股價自約19元起,逐步被拉抬至50餘元。譚氏姊妹與張滔以人頭帳戶,買入3萬5千餘張麗正公司股票,加上甲地公司持有之麗正公司2千6百餘張股票後,並順利利用搜購之委託書,於83年9月17日股東大會中,以過半數之持股,取得過半董、監席次,順利入主麗正公司取得經營權。復為避免以市場作手出任董事長影響公司形象,導致營運困難,遂邀請台灣省議會議員丁○○以甲地公司代表人身分出任公司董事長。83年9月28日 吳京 遂炒作福昌股票案發,股市傳聞麗正公司董事長丁○○與「 美濃吳 」即吳京遂有資金往來關係,正接受司法單位調查,當日麗正公司股票暴跌,譚氏姊妹因恐面臨崩盤危機,即於翌(29)日晚間,再度與張滔、王永康於台北市○○○路○段○○○號5樓B室密商護盤行動,該決議旋於同年10月3日獲丁○○支持。丁○○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竟與譚氏姊妹、張滔、王永康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丁○○於83年10月5日起迄84年2月間止,陸續自宜蘭地區銀行電匯3億4千4百萬元,至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仁愛分社譚晶心000000000000號帳戶、蔣國樑000000000000號帳戶、乙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世華銀行民生分行譚影心00000000000號帳戶、農民銀行大安分行羅鳳招00000000000號帳戶中(匯入時間、金額、帳戶詳如附表四所示)供為操盤資金,再由會計乙○○轉開台北三信仁愛分社蔣國樑355─1帳號、丙○○321─5帳號及農民銀行大安分行羅鳳招6012─2帳號之甲存支票,以支付股票買進所需之交割款項。
四、譚晶心、譚影心續基於操縱股票價格之概括犯意,於84年1月間(起訴書誤載為83年底至84年中),意圖抬高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宇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遂利用部分借得之資金,由譚影心負責於元發證券利用不知情馮國恩、 江郁竹 、陳孋卿之帳戶,委託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營業員甲○○交易,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對廣宇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上之股票,以連續高價買入(如附表十一、十二、十三所示),其方式係於同一營業日相近之時間,甚而同時,委託甲○○連續藉由馮國恩、陳孋卿、江郁竹之名義,分別由其中一人以較低價位委託賣出,以另一之名義以較高價位委託買入相同數量或數量甚為接近之廣宇公司股票,以致廣宇公司股票於該期間之成交價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每股34.70元上漲至每股38.90元,上漲4.20元,漲幅百分之12.1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漲幅僅百分之0.34)。其委託在同一營業日買入與賣出交付清單之有價證券股票號碼相同,且因其下單買入與賣出之數量接近,其均為出賣人與買受人之受委託人,賣方即為買方,因而實質上為未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即以此方式進行廣宇公司股票之沖洗式交易,以持續以高價買賣廣宇公司之上市股票,製造該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用以違法抬高廣宇公司股票之價格。
五、嗣為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於84年4月16日於台北市○○○路○段○○○巷○號6樓譚晶心辦公室處,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32至55號所示譚晶心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號8樓元發公司甲○○辦公室扣得譚影心所有,如附表一編號4至14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段○○號5樓陳富美住處,扣得陳富美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5至18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段○○○號2樓環球證券忠孝分公司劉麗蓮辦公室處,扣得劉麗蓮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9至21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在台北市○○○路○段○○○號7樓日順證證券朱亞儀辦公室,扣得朱亞儀所有如附表1編號24至31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於85年4月17日,在台北市○○○路○○號處,扣得陳麗如所有如附表一編號56至58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在台北市○○路○段○○巷○號1樓洪添財住處,扣得洪添財所有如附表一編號59至60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於85年4月19日在台北市○○○路○段○○號9樓遠東證券孫美玲辦公室,扣得孫美玲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4、25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同日於台北市○○路○○號6樓菁英證券徐美彥辦公室,扣得徐美彥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2、23號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丙○○、乙○○均矢口否認右開犯行:
㈠、被告丁○○辯稱略以:伊沒有參與炒作股票云云(見本院93年7月12日審理筆錄);又稱:83年初譚氏姊妹利用頂讓砂石場要求伊先行融資,但當時伊並無鉅額資金,譚氏姊妹乃建議由渠等申領使用「耕盈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之甲存帳戶支票,由伊背書而在宜蘭地區調借資金供其等融資使用,惟伊為譚氏背書調借資金後,譚氏姊妹遲未將上述砂石場經營權改組變更登記,迭催促重設,譚氏姊妹乃再以當時其控股之甲地公司要派任法人代表擔任麗正公司董事長為餌,誘稱麗正公司為上市公司,如以伊現任省議員身分再兼上市公司董事長頭銜,相得益彰,伊遂於83年7月7日出任麗正公司董事長,任職期間,既未實際掌理公司業務,亦未買入麗正公司股票,伊僅為掛名,手中未握有任何一張公司股票,83年10月間,譚氏姊妹以麗正公司為拓展海外業務、購買原、物料,需款8千萬元週轉為由,向伊父親 盧潮衡 商議借貸,伊父親鑒於當時適逢第10屆省議員國民黨內辦理初選,為維護聲望,加上譚氏姊妹允諾將甲地公司之股票轉讓予盧潮衡,並願交付譚影心開立、譚晶心背書之面額合計8千萬元之支票3張為擔保,盧潮衡遂同意借貸,陸續借予3億4千4百萬元,出資予譚氏姊妹者,並非伊本人,而係盧潮衡私下借貸予譚氏姊妹週轉,並非欲共同炒作股票,未料譚氏姊妹僅償還6千1百萬元,伊父親為解救公司危機,拔刀相助,反背負鉅額債務,損失不貲,且麗正公司又召開臨時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伊為被害人,絕未參與股票炒作云云。
㈡、被告甲○○辯稱略以:伊當時只是營業員,並沒有參與炒作股票,伊很冤枉,沒有提供任何資金,單純坐在營業台,所有程序都是這樣。下單喊盤不是伊喊的,數量、價格都是他們決定的云云(見本院93年5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又稱:伊於82年間經譚氏姊妹延請至元發證券擔任營業員,受理譚氏姊妹下單買股票期間,鑒於渠等所用之戶頭,均係本人前來開戶,且當時財政部長 郭婉容 公開認許以人頭戶買賣股票,在商言商,斷無拒絕之理。84年4月間升任總經理後,礙於職位關係,不便再以自己名義為譚氏姊妹接單,為穩住客戶,乃得營業員李淑華之同意,以其名義代接譚氏姊妹之下單,由於譚氏姊妹下單買賣股票之情形,與一般客戶並無不同,依一定程序為之,其等下單買賣之股票上百種,買賣麗正、廣宇公司股票未曾與伊商量,也未事先告知,伊無從知悉,何來操縱股票之犯意聯絡,且我國股票市場是一公開買賣市場,正常情形下,經分析研究,如某股票獲利多且穩定,當然大量買進,因而價量齊揚,非必是炒作,況譚氏姊妹買賣股票,一為取得麗正公司經營權,一為護盤,免使股票下跌,出發點並無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譚氏姊妹係大客戶,伊以總經理親自接待,在商場上亦是常有之事,不能執此遽認伊有參與炒作股票之事;且譚氏姊妹係從各證券公司委託名下營業員下單買賣炒作股票,伊豈會知悉云云。
㈢、被告丙○○辯稱略以:伊只是單純員工,未參與炒作股票云云(見本院93年5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又稱:伊於79年間受雇譚氏姊妹,擔任出納,負責帳目記載、股票交割、利息收付工作,未參與譚晶心之喊盤下單,僅為渠等辦理交割及股票之調度,至於譚氏姊妹如何買賣股票,根本無從知悉,而初至譚氏姊妹處工作時,隨即以節稅為由,被要求開立戶頭,全體員工均如此,伊自亦不例外,而譚氏姊妹買賣之股票百餘種,伊辦理交割時,如何從中區分何者為炒作股票,何者為正常股票買賣,譚氏姊妹亦不可能事先告知內情,伊無參與或幫助炒作股票云云。
㈣、被告乙○○辯稱略以:伊只是公司的出納,不知道買賣的金額,也沒有與任何人的接洽,都是和銀行接洽而已云云(見本院93年5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再稱:伊受雇譚氏姊妹,單純擔任出納工作,未擔任股票交割、利息收付之工作,提供戶頭供譚氏姊妹使用,為法之所許,當無違法性認識,譚氏姊妹炒作麗正公司股票,喊盤下單,秘密為之,伊無置喙餘地,實無參與或幫助炒作之情事云云。
貳、經查:
一、操縱麗正、廣宇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行部分:
㈠、麗正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83、84年間,實收資本額95,219萬元,以經營電子整流二極體及國內外電子產品銷售為主,於:
1、查核期間(83年9月5日至83年10月13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48.60元下跌至30.90元,下跌17.7元,跌幅36.4%,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866.32點下跌至6,626.39點,下跌239.93點,跌幅3.49%,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平均成交量為2,749仟股,較前1個月(83年8月5日至83年9月5日),減少20.70%,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1,205,144仟股,較前1個月減少32.46%,另查麗正公司股票自9月29日至10月5日連續6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下跌20.07%,且在9月5日至10月13日期間,蔣國樑等相關投資人集團帳戶,每日買賣該股票之比率平均達20.57%,前述查核期間蔣國樑等人帳戶成交,共買進17,239仟股,賣出18,309仟股,占同時期麗正公司股票成交量21.67%、19.47%,該集團投資人於該期間30個營業日中的9月7、9、10、12、14、16、17、21、22、24、26、27、30日,10月
1、3、4、8、12日等18個營業日,每日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麗正公司股票總成交量百分之20以上,而蔣國樑等帳戶於該期間的30個營業日,有22個營業日於每日收盤前約1至4分鐘,委託買進麗正公司股票(如附表七所示),並使成交價上揚,對當日收盤價明顯影響,計有9月(7、21、23、
26、27、30日)及10月(3、8、12日)等9個營業日(如附表八所示)。
2、查核期間(83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8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28.6元上漲至42.7元,上漲14.1元,漲幅49.3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384.20點上漲至6,947.83點,上漲563.63點,漲幅8.82%,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日平均成交量4,215仟股,較前1個月增48.52%,另查麗正公司股票自12月22日至12月28日連續6個月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上漲20.10%,並於查核期間,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有以乙○○、蔣國樑、羅鳳招帳戶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之情事(如附表九所示),又於11月
28、29、30日,12月1、2、5、6、7、8、9、10、12、13、
14、17、19、20、21、27、28日等20天之買賣成交股數超過當日市場成交股數之20%,其中12月2、5、8、13、19、21日等6天,均連續多次以高價、漲停板買進,或以低價、跌停板賣出,並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如附表十所示)。
3、查核期間(84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25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現異常,在股價方面由40.90元,下跌至32.50元,下跌8.40元,跌幅20.54%,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6,598.02點下跌至6,591.36點,下跌6.66點,跌幅千分之1,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平均成交量為3,828仟股,較前1個月增加9.78%,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1,259,405仟股,較前1個月減少32.16%,另查麗正公司股票自2月13日至2月18日、2月20日至2月25日,連續6個月營業日,累積收盤價分別下跌17.60%、9.84%,而查蔣國樑、馮國恩、丙○○等帳戶於查核期間,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有以當時揭示價或高價委託買進及以當時揭示價賣出之情形(如附表十一所示),而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
4、查核期間(84年5月23日至同年6月20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31.1元,下跌至18.4元,下跌12.7元,跌幅40.38%,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5,785.03點,下跌至5,361.21點,下跌423.82點,跌幅7.32%,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日平均成交量為5,655仟股,較前1個月,增
25.55%,同期集中交易市場日平均成交量,為699,222股,較前1個月,減8.46%,陳孋卿、蔣國樑等帳戶於5月29日、6月1、5、9、10、12日,有連續多次委託買進麗正公司股票價格高於成交價委託,且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如附表十二所示),而影響該股票之交易價格,其具體交易內容及對股價有顯著影響如下: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部分:
⑴、83年10月8日,以陳孋卿、蔣國樑、丙○○帳戶,於8時53
分34秒至8時58分6秒,以當日跌停板價32.20元委託賣出2,347仟股(共成交1,223仟股),使當日該股票以跌停板價
32.20元開盤。
⑵、83年10月12日,以乙○○、孫佩芳、馮國恩、丙○○帳戶,
於開盤前8時30分8秒至9時0分32秒,以當日跌停板價27.9元共委託賣出6.799仟股(共成交3,890仟股),使當日該股票以跌停板價27.90元開盤。
⑶、83年12月2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29分11秒至11時34
分30秒,以4筆高價31元委託買進25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29.10元上漲3檔至29.40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29分8秒至11時36分55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69.06%。
⑷、83年12月5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42分53秒至11時59
分53秒以6筆漲停板31.30元委託買進310仟股及一筆高價30.80元委託買進5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0.70元上漲3檔至31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42分57秒至12時0分33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46.81%。
⑸、83年12月8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0時32分27秒至11時32
分41秒,以1筆高價30.90元委託買進50仟股及12筆漲停板
32.40元委託買進145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0.80元上漲4檔至31.20元。
⑹、83年12月13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22分47秒至11時
59分44秒,以11筆漲停板33.50元委託買進325仟股及2筆高價32.30元委託買進60仟股,高價32.30元部分,並未成交,漲停板33.50元部分,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1.80元上漲10檔至32.80元。
⑺、83年12月19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16分42秒至11時50
分8秒,以9筆跌停板33.2元,委託賣出754仟股及1筆低價
35.30元委託賣出20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5.70元下跌7檔至35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16分55秒至11時50分20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55.75%。
⑻、83年12月21日,譚氏姊妹所屬集團自11時25分12秒至11時25
分21秒,以2筆跌停板32.70元委託賣出80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35.20元下降3檔至34.90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26分29秒至11時27分56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99.13%。另於11時37分38秒,以1筆高價35.50元委託買進400仟股,全部成交,並使成交價由
35.10元上漲4檔至35.50元,該集團於該時段所成交之股數,約佔同時間11時38分0秒至12時52分1秒該股票市場成交量之94.79%。
5、以上各情,有財政部管理委員會對麗正公司之4次監視報告附卷可稽(見附表六至附表十二)。除上述之監視報告外,渠等使用之王小美、 何濟民張德嚴許鴻義邱創業 、何戊坤、 何純治 、蔣國樑、林烈鐘、 賴阿心 、陳孋卿、 林銘洲黃忠雄 、陳富美、 王月卿陳王秀蘭 、洪添財、 陳建良 、江郁竹、 陳建宏 、張 澄城 、馮國恩、 譚開中 、傅學芬、陳欣欣、乙○○、周 張淑嘉 帳戶,買進或買出之成交量,更甚於前開監視報告,此有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相關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在卷可憑(如附表六),而譚晶心亦坦承上開帳戶,為其使用或金主提供之帳戶,從而譚氏姊妹於上開時間內,確有以被告提供之人頭戶或資金操縱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行為。
㈡、廣宇公司部分:廣宇公司係股票上市公司,84年間,實收資本額768百萬元,以經營電腦連接線、各型連接器、各種電線、電攬之製件與銷售為主,於:
1、查核期間(84年1月18日至同年2月17日)該股成交價、量呈異常現象,在股價方面由34.70元上漲至38.90元,上漲4.20元,漲幅12.10%,同期間加權股價指數由3,323.52點上漲至3,346.24點,上漲22.72點,漲幅0.34%,在成交量方面,查核期間日平均成交量為1,388仟股,較前1個月減少29.
21%,同時間交易市場平均成交量為1,345,048仟股,較前1個月減少27.62%。
2、另查廣宇公司股票自2月11日至2月17日,連續6個營業日,累積收盤價,上漲13.69%,且1月18日至2月17日,陳孋卿等帳戶每日買賣該股票之比率平均5.4%,譚氏姊妹使用之人頭帳戶,部分委託買賣方式,是在同一營業日相近時間內,由其中一帳戶以較低之價格委託賣出,另一成員以較高之位買進(見附表十三、十四),實際上從事不移轉所有權買賣,此經原審調閱該院84年度訴字第1692號卷附之證管會監視報告屬實,此外並有臺灣交易所依譚晶心所使用之人頭交易帳戶勾稽之廣宇股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附表二、三)附於證物中可查,亦足證譚氏姊妹有以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並以連續高價買進方式,意圖提高集中交易市場上廣宇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行為。
二、在證券交易市場大量購買上市公司某種股票,致價量齊揚,固非必是炒作,然按證券交易市場之基本原則,在維持自由、公平與公開,亦即以自由競價,透過供需關係而決定市場價格,禁止操縱市場而影響股市交易秩序,以保障社會經濟秩序,故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所謂「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非僅指在價格上有一定程度之抬高或壓低,以交易手段維持股價於一定價位,因破壞市場之自由性,亦應包括在內。本件共同被告譚晶心迭於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坦承蔣國樑、丙○○、乙○○、 陳秋寶 、羅鳳招、侯佳芬、傅學芬、史惠秀、馮國恩、 林怡君施何蕊歐陽衛吳玉茜 及譚開中等人之證券交易帳戶,實際上為其姊妹所使用、買賣股票,其確為丙種墊款金主等情,核與共同被告侯佳芬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81年到83年間譚氏姐妹從事「丙種墊款」金主,有無使用人頭帳戶?)有的。據我記憶所及,譚氏姐妹從事「丙種墊款」金主,所使用的人頭帳戶的有:丙○○、乙○○、史惠秀、蔣國樑、郭志成、傅學芬、羅鳳招、譚開中、 施阿蕊 等人。」,偵查中供稱:「(有提供帳戶給他購買股票?)有。」(以上見11996號偵查卷第49頁、第61頁反面筆錄),所述相符,另共同被告史惠秀亦於偵查中供稱:「(你提供戶頭供譚氏姐妹炒作股票?)對,他們要求我幫忙」等語(見11996號偵查卷第59頁反面筆錄)。而譚晶心於調查時坦承基於下列因素:
①、為分散買盤、買氣及製造交易熱絡假象;②、為避免投資人跟進,影響其市場搜購操縱能力及股市對作情形發生;
③、為避免主管機關之注意;④、為避免大股東申報持股,影響爾後自由移轉之能力;⑤、因金主欲藉人頭帳戶確保債權;遂大量利用人頭帳戶於股市中交易。其操縱之手段,係於股價低迷時期,陸續以人頭帳戶分散買入,俾使流通量減少,股價上揚,待入主公司後再俟機出脫持股;而於股價回跌至理想價位後,再以人頭進行相對交易,以維持一定價位。伊並供稱「相對買賣」,係操盤技巧之一,實即利用人頭戶於相近時點、以相近價格,一方買進、一方賣出,因人頭帳戶遍及各券商,故易藉撮合達到目的。此與同案共犯洪紅鶯於偵查中所陳:「譚氏姊妹下單都由朱亞儀接單,均買麗正股票,並有同時買進及賣出情形」等語(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75頁筆錄)可知。可見譚氏姊妹數年來即在股市翻雲覆雨,以人頭戶操縱股價,其縱入主麗正公司,仍會伺機出脫持股,以炒股取利。雖譚晶心嗣於原審及本院前審調查時,分別稱前開被告等人不知情或未參與云云,然應屬事後迴護之詞,應不足採。又本院函臺灣証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調閱84年1月18日及2月17日之電子類股加權指數及所附個股之股價明細資料結果,斯時電子類股加權指數雖較大盤為高,部分個股之上漲幅度雖較麗正公司及廣宇公司股價為高,有該所93年6月9日台證監字第093001316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考,然是否「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非以其個股漲幅較大盤為高或其股價較同類各股股價為高,為其必要條件如前述,該資料尚無從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應予敘明。
三、(一)、被告甲○○曾為營業員,其於調查局訊問時,坦承譚晶心使用蔣國樑等人頭帳戶買賣麗正公司股票,及其非營業員後,仍持營業員李淑華職章用印接譚晶心單子(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15頁筆錄),核與同案被告李淑華所陳相符,並有交割單在卷可查(偵字第14146號卷第105頁、第107頁);且其於偵查中陳稱:「(何時委託買賣麗正股票?)八十三年開始」「「(每天對帳單,你傳真給乙○○、丙○○等人?)是的。」、「(你知道不可以炒作股票?)知道。」、「(你幫譚炒作麗正有何好處?)我純粹是幫忙她。」(85年度偵字第8976號卷第1冊第53頁反面、54頁正反面筆錄)。於本院審理時,亦稱:有同時買進賣出之情事等語(見本院94年11月9日審理筆錄)。次查,譚氏姊妹於84年初所為廣宇公司股票之操縱案,均係於元發公司下單交易,營業員均為甲○○,業經甲○○於調查局訊問時與原審84年度訴字第1692號案審理中供述甚詳;再查譚氏姊妹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甲○○均明知實際下單者係譚氏姊妹,以譚氏姊妹使用人頭帳戶眾多,交易量亦鉅之情形觀之,甲○○實已明知譚氏姊妹有操縱廣宇及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且有以自行或他人名義,對該等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之事實;又甲○○於調查局訊問時亦陳稱借用銀行帳戶支票供譚氏在外調借資金等語(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19頁)。(二)、被告丙○○、乙○○二人均係譚氏姊妹先後聘雇之員工,長期替譚氏姊妹從事帳目之記載、股票交割、丙種墊款利息之收付,並提供自己於各證券商之帳戶供譚氏姊妹使用,且於譚氏姊妹入主麗正公司之際,皆尚受僱於譚氏姊妹,渠等自工作之內容顯然知悉譚氏姊妹買賣股票之方式、內容及數量。且丙○○於偵查中已供承:「(你長期幫忙譚氏姊妹炒作麗正股票嗎?)是的。」、「(如何炒作?)金主丙種墊款,人頭戶分散買盤。」(以上見偵字第9311號卷第23頁反面筆錄)、「(你有幫忙譚氏姊妹炒作麗正股票?)是的。」(見同上偵卷第41頁),而乙○○於調查局訊問時亦供稱:「(譚氏姊妹買賣麗正股票係由何人下單?何人作帳?其中詳細分工情形為何?)譚氏姊妹買賣麗正股票的分工為, 大譚 負責資金之調度, 小譚 負責下單,丙○○負責股票調度、丙種對帳、交割等業務,…我本人則負責銀行資金調度、接管、匯撥及利息支付等工作。」(見偵字8976號卷第81頁反面筆錄),此與同案被告陳富美於調查局訊問時所陳:「譚氏姐妹以丙○○、乙○○、王小美三女的帳戶直接買入麗正股票時,由我代為辦理交割或代墊股款,並將集保存摺及印鑑質押予我,我在市場上以 周張淑嘉 名義在元發證券賣出麗正股票1,070張,由於事先已與譚影心協議,故由 譚女 交待會計乙○○同時買進」等語(見8976號偵查卷第30頁至第31頁筆錄)相合,又被告乙○○負責銀行資金調度,炒作麗正公司股票之資金,亦係由其調度匯撥,其工作內容與譚氏姊妹炒股應辦事項息息相關;且其於調查局訊問時陳稱:「〔(提示譚影心扣押物84年1月至5月人頭交易統計表)請解釋該扣押物記載內容及其意義為何?〕(經檢視後)這是按小譚指示製作,最上面記載人頭戶…乙○○…丙○○…每日買賣股票的金額及開票情形;…『麗正』或『正』表示買賣麗正股票,『宇』指買賣廣宇股票,…。」(見偵14146號卷第70頁)。衡諸上情,丙○○、乙○○對於譚氏姊妹有操縱麗正工司、廣宇公司股票價格,應有所認識,不待贅言。(三)、同案被告 吳正誠 (已判決確定)係日順證券營業員朱亞儀之夫,明知朱亞儀身為營業員兼作丙種墊款,仍於世華銀行忠孝分行與合作金庫臺北支庫,分別開設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其與朱亞儀買賣股票使用,並將該2存摺置於朱亞儀處,嗣知譚晶心周轉不靈,急需款項為麗正公司股票護盤,需向金主質借金錢,吳正誠除應朱亞儀之託一次載同丙○○、乙○○與金主江瑞光洽談、取款外,前後為朱亞儀提領金主江瑞光、曾金蘭等人丙墊款項1億6千多萬元,分別以匯入其前開2帳戶再轉匯譚晶心指定帳戶,利息則反向轉匯之方式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吳正誠供承在卷(以上見14374號偵查卷第18頁、12331號偵查卷第136頁反面筆錄筆錄),核與金主曾金蘭、江瑞光供承情節相符(見14374號偵查卷第16頁反面、12331號偵查卷第122頁反面筆錄)。被告丙○○雖否認其事,無論是否可予採信,然本院訊據被告乙○○則不否認與同案被告吳正誠前往與金主江瑞光洽談、取款。雖其辯稱:伊與吳正誠去過一次,老板叫伊跟著去,去之後那邊有好幾個人在,我就站在旁邊等語,被告乙○○顯為譚氏姊妹操縱麗正公司股價而籌措資金無訛。(四)、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甲○○及丙○○、乙○○有參與炒作麗正公司及廣宇公司股票之行為。
四、被告丁○○與譚晶心、譚影心及張滔等人於吳京遂操縱福昌股票案件爆發後,共同謀商由丁○○暫先提供資金對麗正公司股票護盤,此業經同案被告譚晶心於調查局訊問時供稱:「我與丁○○共商護盤,經其提供2億多元,於83年10月4日,始將麗正股價維持在42.9元左右。」(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20頁反面筆錄)、偵查訊問中供述:「(丁○○是如何幫你護盤?)他陸續匯了3億多元來,我就一直買進,而想要把股價拉上。」(見偵字第9311號卷第43頁筆錄)、原審調查訊問時供稱:「83年10月2日 盧有 至我們建國北路之辦公室時,小 譚有 向盧說,護盤很辛苦,要求盧幫忙護盤,所以同一天帳目便有買了4、5千多張之麗正股票,這些是盧幫忙的,後來83年10月5日至隔年2月間,亦就資金請盧幫忙,盧資金便匯入我三信仁愛分社之戶頭內,也有撥資金至蔣國樑、乙○○、丙○○戶頭,共匯入2億多元資金至前開戶頭。」(見原審訴字第1435號第5冊第18頁筆錄筆錄),雖就匯款金額前後所述不一,然被告丁○○匯款共同炒股之事實已經同案被告譚晶心供述明確;被告丁○○雖否認有共同謀議操縱股票之事,但亦坦承有於譚晶心住處會商處理麗正公司股價滑落等情,在會商中,譚氏姐妹和張滔都表示伊對股票之事不熟悉,請伊專心處理「福昌案」事宜,至於穩定麗正公司股價之事,他們會各自想辦法借到資金,買進麗正公司股票,以拉回麗正公司股票股價,決定作成即散會(見偵字第14146號卷第106頁筆錄),事後被告丁○○確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四所示之帳戶,於本院審理時並供承附表四所示金額正確(見本院94年11月9日審理筆錄),且被告乙○○亦供稱:「就我所知83年10月5日丁○○匯入8千萬元,係用於辦理股票買賣交割,其中以台北三信仁愛分社丙○○帳戶辦理以元發證券馮國恩、三陽證券傅學芬、建弘證券買賣股票,匯入55,098,821元,農銀大安分行羅鳳招帳戶辦理以元發證券蔣國樑、中外證券乙○○等戶頭買賣股票匯入24,901,179元,後因陸續匯入許多資金,均用以辦理股票買賣交割,詳細帳戶大部分都是以馮國恩、乙○○、蔣國樑、丙○○、傅學芬等帳戶買賣麗正股票。」、「丁○○自83年10月5日起提供資金給譚晶心、譚影心,以馮國恩等人證券帳戶買賣麗正股票,係以我前述戶譚晶心台北三信仁愛分社等6個銀行帳匯入資金,再由我開立台北三信仁愛分社丙○○甲存帳戶(帳號:322─5)蔣國樑甲存帳戶(帳戶:355─1)農銀大安分行羅鳳招甲存帳戶(帳戶:6012一2)等人支票,辦理買賣麗正公司股票交割。」(見85年度偵字第14146號卷第339頁反面、第340頁正面筆錄),並有乙○○所製作與丁○○之往來帳目、支票影本、譚氏姊妹致丁○○父母之信函等附卷可稽。觀諸譚晶心所書信函之內容,首在敘述『美濃吳』事件,造成麗正公司股票之暴跌,使麗正公司形象更壞,投資人更認為麗正公司股票係投機股,影響到丁○○的形象,投資人更埋怨董事長,渠等會破產;次在敘述渠等尚掌5萬張麗正公司股票,市場上浮額還有4萬張,如能買進3萬張,股價回升至57元以上,可以產生6億元以上之利潤,並可反敗為勝,回復丁○○之形象,且將麗正公司之實際經營權移轉予丁○○及其父母,雖信函之真義,不能以拘泥於隻字片語之解釋,惟通觀該信函之文義,實係要求盧潮衡夫婦提供資金購買股票,殆無疑義。丁○○雖辯稱上開款項係借款,貸與人係其父親盧潮衡云云,復提出盧潮衡聲請法院對譚氏姊妹發給支付命令之聲請狀為據,證人盧潮衡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到庭,亦附和其說,但查上開支付命令經異議後並未確定,嗣後復經盧潮衡撤回,有被告丁○○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裁判費審核單及撤回狀等在卷可稽,該支付命令已不得據為認定譚氏姊妹係向盧潮衡借款之依據且共同被告譚晶心於調查局訊問中更 陳明 丁○○護盤之款,係提供予其等共同買賣麗正股票使用,並非借貸關係等語(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251頁反面筆錄);又查其於譚晶心等人會商麗正公司股票價格暴跌後,即從宜蘭縣匯大筆金額至附表四所示之銀行帳戶,受匯人非麗正公司帳戶,而係匯入譚晶心、譚影心或渠等用以買賣股票之人頭帳戶中,因丁○○當時為麗正公司董事長,所匯金額又如此之大,如該等金額係為麗正公司所用,何須使用人頭帳戶?再從匯款之時間、金額、匯入之帳戶及譚晶心嗣後之用於交割股票等情,上開款項,實係丁○○答應操縱麗正公司股票價格之交割款。是譚晶心於事後改稱丁○○不過問股票不參與等語,亦屬事後迴護之詞,殊不可採。被告丁○○辯稱:如附件四所示之借款係譚晶心等人借自於盧潮衡,為麗正公司為拓展海外業務、購買原、物料週轉所用,尚非可採;證人盧潮衡前揭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到庭所陳,應係附和被告丁○○之詞,亦非可信。
五、又被告甲○○曾於83年1月13日至85年2月6日間擔任元發證券公司之高級業務員,並於84年3月23日至85年2月6日間同時擔任元發證券之總經理,依行為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陳員具備高級業務員之資格,得擔任或直接從事同規則第3條所定之職務,顯無法令禁止營業員升任總經理後不能接單買賣。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6月10日台財證二字第0930126508號函暨所附件在卷可參,合予敘明。
六、此外,復有如事實欄所記附表一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犯行洵堪認定。
參、按證券交易法於77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第171條:「違反第20條第1項或第15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但上訴人等行為後,該條文於89年7月19日修正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者」,是上訴人等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比較上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新舊規定,自以舊法法定刑較輕而有利於上訴等人。核被告丁○○、甲○○、丙○○、乙○○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均應依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之規定處斷。就炒作麗正公司股票部分,被告丁○○、甲○○、丙○○、乙○○與譚晶心、譚影心、王小美、傅學芬、侯佳芬、史惠秀、朱亞儀、陳富美、江瑞光、曾金蘭、洪添財、孫佩芳、孫美玲、徐美彥、劉麗蓮、何仁華、楊坵珪、陳麗如、張滔、王永康、 吳誠正 、林烈鐘、 張澄城 、張金昌、何一揚等人間,就炒作廣宇公司股票部分,被告甲○○、丙○○、乙○○與譚晶心、譚影心、王小美、傅學芬、侯佳芬、史惠秀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第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例如「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因之,對於「某公司同一種」有價證券,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必以基於概括犯意,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二種以上不同之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該二種以上不同之有價證券,始有「連續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甲○○、丙○○、乙○○先後參與炒作麗正公司及廣宇公司股票價格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丁○○只有參與炒作麗正公司股票,並未涉及炒作廣宇公司股票部分,僅成立單純一罪,並無連續犯之適用,併此說明。
肆、原審就被告丁○○、甲○○、丙○○、乙○○部分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認被告丁○○、甲○○、丙○○、乙○○等尚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款之犯行(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㈡、被告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8、9、11、12、17款之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3款予以處罰部分,因行為後,法律業已變更廢止刑罰(均詳如後述),原審未及適用新法,仍予處罰,均有未洽。被告等人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均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損害、參與犯罪之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被告甲○○、丙○○、乙○○部分,扣案附表一之物為共犯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至3、32至55號為共犯譚晶心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4至14號為共犯譚影心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5至18為共犯陳富美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19至21號為共犯劉麗蓮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22、23號為共犯徐美彥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24、25號為共犯孫美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26至31為共犯朱亞儀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56至58號為共犯陳麗如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59至60號為共犯洪添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丁○○部分,就扣案如前述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除炒作廣宇科技股分有限公司部分其未涉入不得沒收外,餘亦係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如前述,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伍、又被告丁○○、甲○○、丙○○、乙○○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4件在卷可稽,素行均可;被告丁○○為前省議員,本件匯款3億餘元後,僅取回6千餘元,損失非輕;被告甲○○則受譚氏姊妹拔擢,由營業員而高陞至總經理之職位,受譚氏姊妹照顧頗多,其配合譚氏姊妹進出股票,當有其立場;而被告丙○○、乙○○則均受僱於譚氏姊妹,領取薪資,並無證據證明渠等另有分紅等所得,或為發蹤指使、有權決定之人,且丙○○甫於94年8月22日產有1女,有出生證明書1紙在卷可考;又本件案發後,經偵審程序之進行迄今已逾十年,經本次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宣告,均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且本件其他譚氏姊妹之員工即共犯王小美、侯佳芬及史惠秀等人雖各處有期徒刑8月,然均獲緩刑3年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在卷可查,本院衡情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被告丁○○及甲○○均緩刑5年,被告丙○○、乙○○均緩刑3年,以啟自新。
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㈠、被告丙○○、乙○○等人知悉譚氏姊妹從事股票價格之操縱,提供自己在證券商之交易帳戶予譚氏姊妹操縱大魯閣、台火公司股票。因認被告丙○○、乙○○等人,尚涉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3、4、6款之犯行,應依同法第171條之規定處罰云云。
㈡、被告甲○○於81年任營業員期間,明知譚氏姊妹操縱縱台火公司股票價格,而參與之。又85年1月間與譚氏姊妹勾結,取走元發公司之股務印鑑─「元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甲)」,加蓋於偽造元發股票背面「轉讓登記表」之「公司登記證章」欄中,偽造元發股票經移轉至譚影心、甲○○或麗正公司名義所持有。因認被告甲○○於上開部分尚涉有操縱台火公司股票及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文書及背信罪嫌云云。
㈢、82年6月間,譚氏姊妹曾向 歐蘇清子 借款,為補足借款成數差額,譚晶心遂以偽造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大公司)股票150張,指示被告丙○○轉交予歐蘇清子,歐蘇清子拿到股票後,即命其子持至永大公司驗證股票真偽,經永大公司股務人員驗證後發現上開戶名為譚晶心、丙○○、蔣國樑等人所有永大公司股票係偽造,丙○○為使譚氏姊妹得以隱避,明知交予股票之人係譚氏姊妹,竟在譚氏姊妹教唆下,反稱係自 周振篤 處取得之質押股票,因認被告丙○○涉有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42條之罪嫌云云。
㈣、又被告丁○○、甲○○、丙○○、乙○○等人於前開有罪部分,均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同條項第6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之規定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㈠、丙○○、乙○○雖有提供自己帳戶供譚晶心姊妹操縱股票已如前述,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戶提供他人使用,法無禁止之規定,前財政部主管更有鼓勵使用人頭戶分散買賣股票金額,以減免證券交易稅,此有77年9月25日之經濟日報在卷可稽(見原審訴字第1435號卷第5冊第179頁),自不能以單純提供帳戶予人買賣股票即推論有參與炒作股票;且有關譚氏姊妹與 孫鐵漢 共同操縱大魯閣、台火、民紡公司股票部分,因不能證明其犯行,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在案。從而,提供帳戶予譚氏姊妹使用之被告盧、廖兩人,就該部分,殊無成立共犯可能,尚難構成犯罪。
㈡、甲○○涉及台火公司股票操縱部分,譚氏姊妹及孫鐵漢因不能證明有操縱台火公司股票價格,業經本件前審判決無罪確定在案,甲○○殊無成立共犯之可能,是其被訴操縱台火公司股票價格,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次查偽造元發公司股票者係譚晶心、譚影心姊妹,業經共同被告譚晶心供述明確,其並稱取走「元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專用(甲)」章者係譚影心(見偵8976號影印卷第80頁),顯然取走印鑑者非甲○○;雖其曾書立借據一紙,但稱係譚影心久借不還,在元發公司股務小姐催促之下,為免其擔心才書立借據等語,;又證人即營業員李淑華復到庭証稱:伊同意甲○○使用元發公司服務印章,是其當無偽造署押或印章可言。本院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是尚乏證據證明甲○○有偽造公司股票之犯行,亦不能證明甲○○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之犯行。
㈢、丙○○被訴使犯人隱避之故意、偽造有價証券及偽造文書部分:⑴、82年間,當時股票雖係由譚氏姊妹所交付,惟斯時譚氏姊妹剛開始使用偽造之股票,且譚晶心已於調查局訊問時即陳明丙○○不知該150張股票為偽造等語(見偵字第8976號卷第319頁反面筆錄),是丙○○就轉交予歐蘇清子之永大公司股票,應不知其係偽造,即無認識譚晶心、譚影心係行使偽造公司股票,從而丙○○聽信譚晶心所言,始向警局陳稱該股票係「周振篤」所交付,並無使犯人隱避之故意。
⑵、次查丙○○被訴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42條之犯行部分,起訴書並未敘明其犯罪事實,僅於證據及所犯法條處載述其代理麗正公司股務時,對持偽造麗正公司股票前來核驗者,為不實之核驗云云。經查偽造麗正公司股票者係譚氏姊妹,業據譚晶心供述甚明,而丙○○雖於偵查中供稱:有幫忙蓋章在股票上,但同時亦供稱:那時不確定為假票,等確定後曾勸譚晶心叫她不要這樣做等語(見85年度偵字第9311號卷第41頁反面筆錄),並稱:「我在84年10月下旬左右,我代理麗正公司股務傅學芬職務,當天就有人曾傳真麗正股票,要求驗證,當時我並沒有經手處理這事,係由麗正公司股務處的 簡美惠 處理,簡美惠係依該股票的印鑑方面先做驗證,該股票因印鑑不符,而遭退件,我則以電話告知譚晶心此事,譚晶心則告之我她會處理,叫我別管了,至此,我更加懷疑有假股票的事情。」(同上案卷第37頁反面、第38頁正面筆錄)。是以丙○○並無參與驗證股票之工作,亦無被害人指述丙○○曾驗證假股票,且偽造公司股票為秘密之事,譚晶心不會輕易告知他人,被告丙○○被訴被訴偽造有價証券及偽造文書部分,尚屬不能證明。
㈣、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所謂「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一般通稱「相對委託」,其構成要件,須有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及由2個以上之人在證券經紀商,通謀約定於大致相同之時間、數量、價格,對某一種特定有價證券為相對買賣委託行為,因既為通謀,即須有必要共犯存在。同條第6款所謂「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係一概括性之規定,指除該條前5款以外之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行為,換言之,如已符合該條前5款之具體犯行,即不再以同條第6款之規定論處。又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之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不為罪,依該條全文以觀,須有被害之相對人存在,該相對人復須因行為人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行為,陷於錯誤,始為該當,與同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僅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之規定不同。本件丁○○、甲○○、丙○○、乙○○等人雖有參與或幫助譚氏姊妹操縱麗正公司股票之行為已如前述,惟查本件人頭帳戶買賣麗正公司及廣宇公司股票,實際上之買賣人係譚氏姊妹,從而即無所謂之相對人存在,則本件之操縱行為即與該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不合。次查上開被告等人之操縱行為,係犯同法條第4款規定,即無以同條第6款概括性規定相繩之必要。末查,本件被告等人之操縱行為,並無交易之相對被害人存在,其目的既在操縱股票價格,應無虛偽、詐欺等誘騙相對人之故意,亦即不該當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㈤、綜上所述,上開各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丁○○、甲○○、丙○○、乙○○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犯罪,惟公訴人認上開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均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一、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二、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三、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四、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五、受理非本人或未經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開戶、買賣或交割。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8、9、11、12、17款所禁止之行為。甲○○違背上開規定分別提供帳戶供客戶使用,為客戶媒介借貸,或代客戶保管存摺。因認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3款之罪嫌云云。經查: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甲○○之行為,係該當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3款之罪,因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3款業於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廢止其刑事罰,是被告於行為後,此部分之法律有變更,並廢止刑罰,故甲○○此部分之行為,依法原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右有罪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4074號丙○○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部分及85年度偵字第12331號乙○○犯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因丙○○涉犯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所述,而乙○○涉犯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則未據起訴,上開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89年7月19日修正前第1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秋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所有人│性質│├──┼─────────┼─────┼───┼────────────┤│1│持偽造股票向金主質│1冊共14張│譚晶心│共犯譚晶心所有供犯罪所用│││明細表│││之物│├──┼─────────┼─────┼───┼────────────┤│2│人頭帳戶基本資料│1冊共18張│同右│同右│││││││├──┼─────────┼─────┼───┼────────────┤│3│股票成交簿│3冊│同右│同右│├──┼─────────┼─────┼───┼────────────┤│4│各券商聯絡電話下單│1冊│譚影心│共犯譚影心所有供犯罪所用│││人頭戶名冊│││之物│├──┼─────────┼─────┼───┼────────────┤│5│各人頭戶身分證影本│1冊│同右│同右│├──┼─────────┼─────┼───┼────────────┤│6│委託書│6份│同右│同右│├──┼─────────┼─────┼───┼────────────┤│7│券商買賣麗正股票統│1冊│同右│同右│││計表││││├──┼─────────┼─────┼───┼────────────┤│8│證券商人頭開戶卡│1冊│同右│同右│├──┼─────────┼─────┼───┼────────────┤│9│股票買賣書│1冊│同右│同右│├──┼─────────┼─────┼───┼────────────┤│10│廣宇、麗正股票買賣│1冊│同右│同右│││統計表││││││││││├──┼─────────┼─────┼───┼────────────┤│11│券商聯絡單│3頁│同右│同右│├──┼─────────┼─────┼───┼────────────┤│12│文件資料─買進、賣│1冊│同右│同右│││出記錄表,編號015-││││││2。││││├──┼─────────┼─────┼───┼────────────┤│13│甲○○處搜扣之合併│12張│同右│同右│││交割憑單││││├──┼─────────┼─────┼───┼────────────┤│14│甲○○處搜扣之人頭│12張│同右│同右│││戶與金主之電匯單││││├──┼─────────┼─────┼───┼────────────┤│15│股票資料│6張│陳富美│供犯罪所用之物│├──┼─────────┼─────┼───┼────────────┤│16│文件資料─墊款資金│2張│同右│同右│││扎記││││├──┼─────────┼─────┼───┼────────────┤│17│股票賣出交付清單│15張│同右│同右│├──┼─────────┼─────┼───┼────────────┤│18│譚晶心借據資料│1本│同右│同右│├──┼─────────┼─────┼───┼────────────┤│19│買賣成交記錄表│1份│劉麗蓮│同右│├──┼─────────┼─────┼───┼────────────┤│20│資券餘額表│1份│同右│同右│├──┼─────────┼─────┼───┼────────────┤│21│客戶交易明細表│1份│同右│同右│├──┼─────────┼─────┼───┼────────────┤│22│買賣記錄│2本│徐美彥│同右│├──┼─────────┼─────┼───┼────────────┤│23│營業員交易明細表│1本│同右│同右│├──┼─────────┼─────┼───┼────────────┤│24│存摺影本│3冊│孫美玲│同右│├──┼─────────┼─────┼───┼────────────┤│25│客戶交易明細表│4冊│同右│同右│├──┼─────────┼─────┼───┼────────────┤│26│與金主之存、匯款帳│1冊│朱亞儀│同右│││證資料││││├──┼─────────┼─────┼───┼────────────┤│27│客戶買賣交易單│1本│同右│同右│├──┼─────────┼─────┼───┼────────────┤│28│當日客戶成交記錄│6張│同右│同右│├──┼─────────┼─────┼───┼────────────┤│29│帳冊資料,扣案編號│4張│同右│同右│││00四││││├──┼─────────┼─────┼───┼────────────┤│30│帳冊資料,扣案編號│4張│同右│同右│││00五││││├──┼─────────┼─────┼───┼────────────┤│31│客戶買賣資料│2張│同右│同右│├──┼─────────┼─────┼───┼────────────┤│32│借貸記錄、假股票質│6份│譚晶心│共犯譚晶心所有供犯罪所用│││借記錄文件資料│││之物│├──┼─────────┼─────┼───┼────────────┤│33│磁片(電腦帳)│2盒27片│同右│同右│││││││├──┼─────────┼─────┼───┼────────────┤│34│電腦操作索引及作帳│1份│同右│同右│││方式││││├──┼─────────┼─────┼───┼────────────┤│35│人頭戶對帳單│13冊│同右│同右│├──┼─────────┼─────┼───┼────────────┤│36│丙種融資對帳單│7冊│同右│同右│├──┼─────────┼─────┼───┼────────────┤│37│營業員對帳單│1冊│同右│同右│├──┼─────────┼─────┼───┼────────────┤│38│麗正股票交割金額明│1冊│同右│同右│││細表││││├──┼─────────┼─────┼───┼────────────┤│39│銀行往來應付款明細│3冊│同右│同右│││表││││├──┼─────────┼─────┼───┼────────────┤│40│丙種墊款金主借款明│8張│同右│同右│││細││││├──┼─────────┼─────┼───┼────────────┤│41│股票庫存明細表│1冊│同右│同右│├──┼─────────┼─────┼───┼────────────┤│42│譚影心84年1至5月間│2張│同右│同右│││以人頭戶交易統計表││││││││││├──┼─────────┼─────┼───┼────────────┤│43│人頭戶股東印鑑卡│1冊│同右│同右│├──┼─────────┼─────┼───┼────────────┤│44│委託書│1冊│同右│同右│├──┼─────────┼─────┼───┼────────────┤│45│人頭戶開戶資料影本│1冊│同右│同右│├──┼─────────┼─────┼───┼────────────┤│46│帳冊│3冊│同右│同右│├──┼─────────┼─────┼───┼────────────┤│47│支票登記本│15本│同右│同右│├──┼─────────┼─────┼───┼────────────┤│48│乙○○辦公桌搜扣之│8本│同右│同右│││帳冊││││├──┼─────────┼─────┼───┼────────────┤│49│丙種墊款資金往來明│4本│同右│同右│││細表││││├──┼─────────┼─────┼───┼────────────┤│50│客戶對帳單│3本│同右│同右│├──┼─────────┼─────┼───┼────────────┤│51│匯款單│3本│同右│同右│├──┼─────────┼─────┼───┼────────────┤│52│股票庫存表│1本│同右│同右│├──┼─────────┼─────┼───┼────────────┤│53│文件資料─與丁○○│1張│同右│同右│││借據││││├──┼─────────┼─────┼───┼────────────┤│54│帳本(丙○○辦公桌│6本│同右│同右│││搜扣)││││├──┼─────────┼─────┼───┼────────────┤│55│文件資料─丙墊假股│3本│同右│同右│││票質借帳││││├──┼─────────┼─────┼───┼────────────┤│56│股票買賣成交表│3張│陳麗如│同右│├──┼─────────┼─────┼───┼────────────┤│57│匯款申請書│58張│同右│同右│├──┼─────────┼─────┼───┼────────────┤│58│證券交易資料│3冊│同右│同右│├──┼─────────┼─────┼───┼────────────┤│59│客戶餘額資料查詢表│1本│洪添財│同右│├──┼─────────┼─────┼───┼────────────┤│60│股票交易資料表│2本│同右│同右│└──┴─────────┴─────┴───┴────────────┘附表二:廣宇股票相關投資人成交委託買賣明細表
註:成交價格單位新臺幣、元;股數之單位為仟股┌──┬────┬────┬──┬──┬───┬───┬───┬────┐│編號│日期│成交時間│成交│成交│買方│委託書│賣方│委託書│││││價格│股數││編號││編號│├──┼────┼────┼──┼──┼───┼───┼───┼────┤│1│84.01.05│10:08:24│40.5│23│馮國恩│10165│陳孋卿│10614││││10:24:46│40.2│32│同右│60201│同右│60200││││10:35:23│40.3│35│同右│60210│同右│60209││││11:27:00│40.0│14│同右│60279│同右│60278││├────┴────┴──┴──┴───┴───┴───┴────┤││當日成交張數:2,264;相對成交張數:104;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4.59%;相對成交總金額:4,188,400元│├──┼────┬────┬──┬──┬───┬───┬───┬────┤│2│84.01.06│10:55:14│38.9│25│江郁竹│10180│馮國恩│10178││││10:57:07│38.9│16│同右│10183│同右│10182││││11:01:14│38.8│36│同右│10193│同右│10192││││11:31:54│38.5│64│同右│10257│同右│10256││├────┴────┴──┴──┴───┴───┴───┴────┤││當日成交張數:1,096;相對成交張數:141;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2.86%;相對成交總金額:5,455,700元│├──┼────┬────┬──┬──┬───┬───┬───┬────┤│3│84.01.07│10:17:05│38.3│24│陳孋卿│60187│江郁竹│60186││││10:20:47│38.0│35│同右│60195│同右│60194││││10:27:08│38.0│23│同右│60206│同右│60205││││10:31:25│38.0│28│同右│60213│同右│60214││├────┴────┴──┴──┴───┴───┴───┴────┤││當日成交張數:582;相對成交張數:11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8.90%;相對成交總金額:4,187,200元│├──┼────┬────┬──┬──┬───┬───┬───┬────┤│4│84.01.09│10:02:39│38.2│25│江郁竹│60143│陳孋卿│60144││││10:06:20│38.2│30│同右│60149│同右│60148││││10:11:23│38.1│26│同右│60154│同右│60153││││10:43:47│38.5│36│同右│60189│同右│60188││││12:00:00│38.6│8│同右│10303│同右│10302││├────┴────┴──┴──┴───┴───┴───┴────┤││當日成交張數:903;相對成交張數:125;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3.84%;相對成交總金額:4,786,400元│├──┼────┬────┬──┬──┬───┬───┬───┬────┤│5│84.01.10│10:38:24│37.5│25│陳孋卿│10158│江郁竹│10157││││10:43:17│37.5│35│同右│10168│同右│10167││││10:45:55│37.5│32│同右│10172│同右│10171││││10:52:30│37.6│35│同右│10179│同右│10178││││11:38:11│37.3│33│同右│60294│同右│60293││├────┴────┴──┴──┴───┴───┴───┴────┤││當日成交張數:799;相對成交張數:16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20.02%;相對成交總金額:5,996,900元│├──┼────┬────┬──┬──┬───┬───┬───┬────┤│6│84.01.11│09:25:45│38.2│32│江郁竹│60072│陳孋卿│60071││││09:28:35│38.2│35│同右│10108│同右│10107││││11:22:57│38.1│18│同右│10180│同右│60195││││11:24:20│38.1│20│同右│60196│同右│60195││││11:28:06│38.2│20│同右│60210│同右│60209││├────┴────┴──┴──┴───┴───┴───┴────┤││當日成交張數:971;相對成交張數:125;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2.87%;相對成交總金額:4,771,200元│├──┼────┬────┬──┬──┬───┬───┬───┬────┤│7│84.01.12│10:06:42│37.6│25│陳孋卿│60136│江郁竹│60135││││10:10:16│37.6│40│同右│60142│同右│60141││││10:34:30│37.8│29│同右│60167│同右│60166││││10:58:14│37.6│36│同右│60205│同右│60204││├────┴────┴──┴──┴───┴───┴───┴────┤││當日成交張數:1,098;相對成交張數:13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1.83%;相對成交總金額:4,893,800元│├──┼────┬────┬──┬──┬───┬───┬───┬────┤│8│84.01.13│09:19:18│36.7│35│江郁竹│10095│陳孋卿│10094││││10:41:40│36.3│45│同右│10183│同右│10182││││11:02:49│36.2│12│同右│10200│同右│10199││││11:18:53│36.3│32│同右│10215│同右│10214││├────┴────┴──┴──┴───┴───┴───┴────┤││當日成交張數:1,058;相對成交張數:124;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1.72%;相對成交總金額:4,514,000元│├──┼────┬────┬──┬──┬───┬───┬───┬────┤│9│84.01.14│09:31:54│35.2│35│陳孋卿│10103│江郁竹│10102││││09:34:13│35.2│49│同右│60061│同右│60060││││09:36:36│35.2│38│同右│60069│同右│60068││││09:41:52│35.1│54│同右│60075│同右│60074││├────┴────┴──┴──┴───┴───┴───┴────┤││當日成交張數:797;相對成交張數:176;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22.08%;相對成交總金額:6,189,800元│├──┼────┬────┬──┬──┬───┬───┬───┬────┤│10│84.01.16│10:24:45│35.0│35│江郁竹│10126│陳孋卿│10125││││10:38:28│34.9│55│同右│60106│同右│60105││││10:42:37│34.9│44│同右│60116│同右│60115││││10:21:38│34.9│42│同右│10170│同右│10169││├────┴────┴──┴──┴───┴───┴───┴────┤││當日成交張數:498;相對成交張數:176;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35.34%;相對成交總金額:6,145,900元│├──┼────┬────┬──┬──┬───┬───┬───┬────┤│11│84.01.17│10:23:13│34.8│35│陳孋卿│10132│江郁竹│10131││││10:30:25│35.0│45│同右│10138│同右│10137││││11:24:43│34.6│30│同右│10188│同右│10187││││11:32:48│34.7│62│同右│10194│同右│10193││├────┴────┴──┴──┴───┴───┴───┴────┤││當日成交張數:516;相對成交張數:172;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33.33%;相對成交總金額:5,982,400元│├──┼────┬────┬──┬──┬───┬───┬───┬────┤│12│84.01.18│10:24:53│34.9│45│江郁竹│60174│陳孋卿│60173││││10:26:31│34.9│52│同右│60176│同右│60175││││10:28:10│34.9│34│同右│10202│同右│10201││││11:36:57│34.6│24│同右│60265│同右│60264││├────┴────┴──┴──┴───┴───┴───┴────┤││當日成交張數:484;相對成交張數:155;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32.02%;相對成交總金額:5,402,300元│├──┼────┬────┬──┬──┬───┬───┬───┬────┤│13│84.01.19│09:56:33│35.7│27│陳孋卿│60176│江郁竹│10191││││11:06:21│35.3│35│同右│10239│同右│10238││││11:09:46│35.3│25│同右│10241│同右│10240││││11:28:12│35.1│36│同右│10249│同右│10248││││11:40:35│35.0│44│同右│60296│同右│60295││├────┴────┴──┴──┴───┴───┴───┴────┤││當日成交張數:1,259;相對成交張數:167;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3.26%;相對成交總金額:5,885,500元│├──┼────┬────┬──┬──┬───┬───┬───┬────┤│14│84.01.20│10:19:05│34.7│35│江郁竹│60204│陳孋卿│10209││││10:28:53│34.7│45│同右│60224│同右│10218││││10:33:52│34.6│55│同右│60237│同右│10225││││10:52:34│34.6│42│同右│60255│同右│10241││├────┴────┴──┴──┴───┴───┴───┴────┤││當日成交張數:659;相對成交張數:177;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26.85%;相對成交總金額:6,132,200元│├──┼────┬────┬──┬──┬───┬───┬───┬────┤│15│84.01.21│09:07:23│33.8│10│陳孋卿│10046│江郁竹│10045││││09:22:25│33.8│12│同右│10076│同右│10075││││09:46:47│33.4│5│同右│10110│同右│10109││││10:27:32│33.2│28│同右│60153│同右│10138││││10:28:48│33.3│30│同右│60157│同右│10141││││10:47:38│33.6│42│同右│60196│同右│10170││├────┴────┴──┴──┴───┴───┴───┴────┤││當日成交張數:640;相對成交張數:127;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9.84%;相對成交總金額:4,250,400元│├──┼────┬────┬──┬──┬───┬───┬───┬────┤│16│84.01.23│10:25:15│33.8│35│江郁竹│60099│陳孋卿│10132││││10:48:04│33.6│45│同右│60114│同右│10151││││11:19:18│33.2│49│同右│60139│同右│10173││││11:31:25│33.3│42│同右│60147│同右│10180││├────┴────┴──┴──┴───┴───┴───┴────┤││當日成交張數:464;相對成交張數:171;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9.84%相對成交總金額:4,250,400元│├──┼────┬────┬──┬──┬───┬───┬───┬────┤│17│84.01.24│10:24:13│32.6│43│陳孋卿│60178│江郁竹│10174││││10:37:39│32.5│50│同右│60195│同右│10197││││10:43:27│32.6│36│同右│60201│同右│10203││││11:27:07│32.4│41│同右│60238│同右│10239││├────┴────┴──┴──┴───┴───┴───┴────┤││當日成交張數967;相對成交張數:170;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7.58%;相對成交總金額:5,528,800元│├──┼────┬────┬──┬──┬───┬───┬───┬────┤│18│84.01.25│11:25:19│32.6│35│江郁竹│60192│陳孋卿│10225││││11:32:00│32.5│30│同右│60197│同右│10239││││11:40:08│32.6│18│同右│60212│同右│10255││├────┴────┴──┴──┴───┴───┴───┴────┤││當日成交張數:1,157;相對成交張數:83;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7.17%;相對成交總金額:2,702,800元│├──┼────┬────┬──┬──┬───┬───┬───┬────┤│19│84.01.26│10:12:21│32.7│24│陳孋卿│60145│江郁竹│10141││││10:26:06│32.7│28│同右│10151│同右│60159││├────┴────┴──┴──┴───┴───┴───┴────┤││當日成交張數:469;相對成交張數:52;相對成交張數佔當日百分比:│││11.08%;相對成交總金額:1,700,400元│└──┴────────────────────────────────┘附表三:廣宇股票投資人集團買賣股票明細表
註:成交價格單位新臺幣、元;股數之單位為仟股┌──┬────────────────────────────────┐│編號│日期姓名成交價格買進股數賣出股數合計股數│├──┼────┬───┬────┬────┬────┬────────┤│1│84.01.05│馮國恩│40.00│36│0│176│││││40.20│38│0││││││40.30│35│0││││││40.40│36│0││││││40.50│31│0├────────┤│││陳孋卿│39.20│0│11│176│││││40.00│0│36││││││40.20│0│38││││││40.30│0│35││││││40.40│0│25││││││40.50│0│31│││├────┴───┴────┴────┴────┴────────┤││成交總股數:2,264,000股買進百分比:7.77%賣出百分比:7.77%│││買賣百分比:7.77%│├──┼────┬───┬────┬────┬────┬────────┤│2│84.01.06│馮國恩│38.50│0│66│176│││││38.70│0│10││││││38.80│0│50││││││38.90│0│50├────────┤│││江郁竹│38.50│76│0│176│││││38.80│50│0││││││38.90│50│0│││├────┴───┴────┴────┴────┴────────┤││成交總股數:1,096,585股買進百分比:16.04%賣出百分比:16.04%│││買賣百分比:16.04%│├──┼────┬───┬────┬────┬────┬────────┤│3│84.01.07│陳孋卿│38.00│128│0│176│││││38.20│4│0││││││38.30│44│0├────────┤│││江郁竹│38.00│0│131│176│││││38.10│0│20││││││38.30│0│25│││├────┴───┴────┴────┴────┴────────┤││成交總股數:582,104股買進百分比:30.23%賣出百分比:30.23%│││買賣百分比:30.23%│├──┼────┬───┬────┬────┬────┬────────┤│4│84.01.09│陳孋卿│38.10│0│26│175│││││38.20│0│55││││││38.50│0│63││││││38.60│0│23││││││38.80│0│8├────────┤│││江郁竹│38.10│26│0│176│││││38.20│55│0││││││38.50│53│0││││││38.60│42│0│││├────┴───┴────┴────┴────┴────────┤││成交總股數:903,000股買進百分比:19.49%賣出百分比:19.37%│││買賣百分比:19.43%│├──┼────┬───┬────┬────┬────┬────────┤│5│84.01.10│陳孋卿│37.30│37│0│177│││││37.50│97│0││││││37.60│43│0├────────┤│││江郁竹│37.30│0│37│177│││││37.50│0│105││││││37.60│0│35│││├────┴───┴────┴────┴────┴────────┤││成交總股數:799,332股買進百分比:22.14%賣出百分比:22.14%│││買賣百分比:22.14%│├──┼────┬───┬────┬────┬────┬────────┤│6│84.01.11│陳孋卿│38.00│0│36│177│││││38.10│0│38││││││38.20│0│103├────────┤│││江郁竹│38.10│56│0│177│││││38.20│121│0│││├────┴───┴────┴────┴────┴────────┤││成交總股數:971,844股買進百分比:18.21%賣出百分比:18.21%│││買賣百分比:18.21%│├──┼────┬───┬────┬────┬────┬────────┤│7│84.01.12│陳孋卿│36.80│36│0│177│││││37.60│111│0││││││37.80│30│0├────────┤│││江郁竹│36.30│0│15│177│││││36.40│0│21││││││37.60│0│111││││││37.80│0│30│││├────┴───┴────┴────┴────┴────────┤││成交總股數:1,098,609股買進百分比:16.11%賣出百分比:16.11%│││買賣百分比:16.11%│├──┼────┬───┬────┬────┬────┬────────┤│8│84.01.13│陳孋卿│36.20│0│55│177│││││36.30│0│87││││││36.70│0│35├────────┤│││江郁竹│36.20│55│0│177│││││36.30│87│0││││││36.70│35│0│││├────┴───┴────┴────┴────┴────────┤││成交總股數:1,058,297股買進百分比:16.72%賣出百分比:16.72%│││買賣百分比:16.72%│├──┼────┬───┬────┬────┬────┬────────┤│9│84.01.14│陳孋卿│35.10│54│0│177│││││35.20│123│0├────────┤│││江郁竹│35.10│0│54│177│││││35.20│0│123│││├────┴───┴────┴────┴────┴────────┤││成交總股數:797,163股買進百分比:22.20%賣出百分比:22.20%│││買賣百分比:22.20%│├──┼────┬───┬────┬────┬────┬────────┤│10│84.01.16│陳孋卿│34.90│0│142│177│││││35.00│0│35├────────┤│││江郁竹│34.90│142│0│177│││││35.00│35│0│││├────┴───┴────┴────┴────┴────────┤││成交總股數:498,000股買進百分比:35.54%賣出百分比:35.54%│││買賣百分比:35.54%│├──┼────┬───┬────┬────┬────┬────────┤│11│84.01.17│陳孋卿│34.60│35│0│177│││││34.70│62│0││││││34.80│35│0││││││35.00│45│0├────────┤│││江郁竹│34.60│0│35│177│││││34.70│0│62││││││34.80│0│35││││││35.00│0│45│││├────┴───┴────┴────┴────┴────────┤││成交總股數:516,172股買進百分比:34.29%賣出百分比:34.29%│││買賣百分比:34.29%│├──┼────┬───┬────┬────┬────┬────────┤│12│84.01.18│陳孋卿│34.60│0│42│177│││││34.90│0│135├────────┤│││江郁竹│34.60│24│0│177│││││34.80│10│0││││││34.90│143│0│││├────┴───┴────┴────┴────┴────────┤││成交總股數:484,811股買進百分比:36.50%賣出百分比:36.50%│││買賣百分比:36.50%│├──┼────┬───┬────┬────┬────┬────────┤│13│84.01.19│陳孋卿│35.00│44│0│177│││││35.10│43│0││││││35.30│60│0││││││35.70│30│0├────────┤│││江郁竹│34.90│0│1│177│││││35.00│0│44││││││35.10│0│42││││││35.30│0│60││││││35.70│0│30│││├────┴───┴────┴────┴────┴────────┤││成交總股數:1,259,652股買進百分比:14.05%賣出百分比:14.05%│││買賣百分比:14.05%│├──┼────┬───┬────┬────┬────┬────────┤│14│84.01.20│陳孋卿│34.60│0│97│177│││││34.70│0│80├────────┤│││江郁竹│34.60│97│0│177│││││34.70│80│0│││├────┴───┴────┴────┴────┴────────┤││成交總股數:659,683股買進百分比:26.83%賣出百分比:26.83%│││買賣百分比:26.83%│├──┼────┬───┬────┬────┬────┬────────┤│15│84.01.21│陳孋卿│33.20│30│0│172│││││33.30│40│0││││││33.40│15│0││││││33.60│42│0││││││33.80│45│0├────────┤│││江郁竹│33.20│0│35│177│││││33.30│0│40││││││33.40│0│5││││││33.50│0│10││││││33.60│0│42││││││33.80│0│45│││├────┴───┴────┴────┴────┴────────┤││成交總股數:640,264股買進百分比:26.86%賣出百分比:27.64%│││買賣百分比:27.25%│├──┼────┬───┬────┬────┬────┬────────┤│16│84.01.23│陳孋卿│33.20│0│50│172│││││33.30│0│42││││││33.60│0│45││││││33.80│0│35├────────┤│││江郁竹│33.20│50│0│172│││││33.30│42│0││││││33.60│45│0││││││33.80│35│0│││├────┴───┴────┴────┴────┴────────┤││成交總股數:464,000股買進百分比:37.06%賣出百分比:37.06%│││買賣百分比:37.06%│├──┼────┬───┬────┬────┬────┬────────┤│17│84.01.24│陳孋卿│32.40│41│0│172│││││32.50│50│0││││││32.60│81│0├────────┤│││江郁竹│32.40│0│41│172│││││32.50│0│50││││││32.60│0│81│││├────┴───┴────┴────┴────┴────────┤││成交總股數:967,452股買進百分比:17.77%賣出百分比:17.77%│││買賣百分比:17.77%│├──┼────┬───┬────┬────┬────┬────────┤│18│84.01.25│陳孋卿│32.50│0│55│172│││││32.60│0│63││││││32.70│0│30││││││32.80│0│24├────────┤│││江郁竹│32.50│30│0│83│││││32.60│53│0│││├────┴───┴────┴────┴────┴────────┤││成交總股數:1,157,156股買進百分比:7.17%賣出百分比:14.86%│││買賣百分比:11.01%│├──┼────┬───┬────┬────┬────┬────────┤│19│84.01.26│陳孋卿│32.50│12│0│65│││││32.70│53│0├────────┤│││江郁竹│32.70│0│53│83│││││32.80│0│30│││├────┴───┴────┴────┴────┴────────┤││成交總股數:469,120股買進百分比:13.85%賣出百分比:17.69%│││買賣百分比:15.77%│├──┴────────────────────────────────┤│買進總量:3,138,000股買進總金額:112,846,000佔交易日買進百分比22.04%││賣出總量:3,249,000股買進總金額:116,433,000佔交易日買進百分比22.68%││買賣差量:111,000買股賣差額:3,587,300佔交易日平均百分比:22.36%│└───────────────────────────────────┘附表四:丁○○資金匯入時間、金額、帳戶表┌──┬─────┬───┬─────────────┬────────┐│編號│時間│戶名│銀行帳號│金額(新臺幣)│├──┼─────┼───┼─────────────┼────────┤│1│83年10月5│譚晶心│台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仁愛分│00000000萬元│││日││社第000000000000號││││││││├──┼─────┼───┼─────────────┼────────┤│2│同右│羅鳳招│農民銀行大安分行第│00000000萬元│││││00000000000號││││││││├──┼─────┼───┼─────────────┼────────┤│3│83年10月14│譚晶心│同編號1│850萬元│││日││││││││││├──┼─────┼───┼─────────────┼────────┤│4│83年10月17│譚晶心│同編號1│500萬元│││日││││├──┼─────┼───┼─────────────┼────────┤│5│83年10月24│譚影心│世華銀行民生分行第│694958元│││日││0000000000號││││││││├──┼─────┼───┼─────────────┼────────┤│6│同右│蔣國樑│同編號一合作社第│0000000元│││││00000000000號││││││││├──┼─────┼───┼─────────────┼────────┤│7│83年10月27│蔣國樑│同右│00000000元│││日││││├──┼─────┼───┼─────────────┼────────┤│8│83年10月28│蔣國樑│同右│1000萬元│││日││││├──┼─────┼───┼─────────────┼────────┤│9│83年11月1│譚晶心│同編號1│1000萬元│││日││││├──┼─────┼───┼─────────────┼────────┤│10│83年12月15│乙○○│同編號一合作社第│2500萬元│││日││000000000000號││││││││├──┼─────┼───┼─────────────┼────────┤│11│83年12月16│乙○○│同右│3500萬元│││日││││││││││├──┼─────┼───┼─────────────┼────────┤│12│同右│蔣國樑│同編號六│3500萬元│├──┼─────┼───┼─────────────┼────────┤│13│83年12月17│乙○○│同編號十│1250萬元│││日││││││││││├──┼─────┼───┼─────────────┼────────┤│14│83年12月20│乙○○│同編號十│3000萬元│││日││││││││││├──┼─────┼───┼─────────────┼────────┤│15│83年12月23│乙○○│同編號10│1000萬元│││日││││││││││├──┼─────┼───┼─────────────┼────────┤│16│83年12月24│乙○○│同編號10│3000萬元│││日││││││││││├──┼─────┼───┼─────────────┼────────┤│17│84年1月26│丙○○│同編號一合作社第│1000萬元│││日││000000000000號││││││││├──┼─────┼───┼─────────────┼────────┤│18│80年2月3日│譚影心│同編號5│1000萬元│││││││└──┴─────┴───┴─────────────┴────────┘附表五:提供資金者即金主、下單營業員及使用之人頭帳戶表┌──┬─────┬─────┬───┬────────┬───────┐│編號│資金提供者│證券交易商│營業員│人頭帳戶│備註│├──┼─────┼─────┼───┼────────┼───────┤│1│丁○○、譚│元發證券│甲○○│蔣國樑、丙○○、│陳富美、陳欣欣│││氏姊妹、陳│││乙○○、江郁竹、│、周張淑嘉為金│││富美、張澄│││馮國恩、張澄城、│主陳富美提供,│││城│││陳孋卿、彩虹貿易│張澄城為金主張││││││、耕盈行、陳富美│澄城提供。譚影││││││、陳欣欣、周張淑│心下單、交割,││││││、史惠秀、 傅學分惟元發 陳富美、││││││、侯佳芬、羅鳳招│陳欣欣、周張淑││││││、陳秋寶、歐陽衛│嘉,三陽 及永利 ││││││、吳玉茜│仁愛之交易均由│││││││陳富美負責墊款│││├─────┼───┼────────┤交割。││││三陽證券│楊坵珪│陳富美、王小美、│││││││傅學芬││││├─────┼───┼────────┤││││永利仁愛│何仁華│同右││├──┼─────┼─────┼───┼────────┼───────┤│2│洪添財│天仁證券│陳麗如│洪添財、王月卿、│譚影心 委託交 易││││││ 洪敏翔 、陳王秀蘭│,洪添財交割付││││││、陳建宏、陳建良│款。││││││、 郭麗華 ││├──┼─────┼─────┼───┼────────┼───────┤│3│ 賈文中 │日順證券│朱亞儀│許鴻義、 陳五娘 、│譚影心委託交易│││江瑞光│││賴阿心、 陳春成 、│,朱亞儀分配買││││││ 朱陶永枝李裔櫻 │盤交易並辦理交││││││ 鄭鐵民張德巖 │割付款。│├──┼─────┼─────┼───┼────────┼───────┤│4│賈文中│ 環球忠孝 │劉麗蓮│鄭鐵民、張德巖│接朱亞儀之轉盤│├──┼─────┼─────┼───┼────────┼───────┤│5│賈文中│菁英證券│徐美彥│鄭鐵民、張德巖│接朱亞儀之轉盤│├──┼─────┼─────┼───┼────────┼───────┤│6│賈文中│遠東證券│孫美玲│ 林戊坤 、邱創業、│接朱亞儀之轉盤││││││黃忠雄││├──┼─────┼─────┼───┼────────┼───────┤│7│林烈鐘│大裕烏日│何一揚│林烈鐘、林銘洲、│譚晶心委託交易││││││何濟民、 何純志 │,由林烈鐘交割│││││││付款│├──┼─────┼─────┼───┼────────┼───────┤│8│張金昌│ 富邦萬盛 ││張金昌、 張許秀美 │張滔負責委託交││││忠孝、 長鴻 │││易,張金昌交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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