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76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76
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自送達判決後十日內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即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收受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十六頁),上訴人竟遲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始向本院遞狀上訴,有本院收文戳章可考,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淑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