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47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被 告 蔡侑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
○○○巷○弄○○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