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耀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邱耀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31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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