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債權人 袁義昕

債權人 林均鴻

債權人 陳文傑

債權人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債權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債務人古朝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袁義昕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文傑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均鴻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昱捷綠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