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1號

聲請人 張馨鐿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

㈡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蓋章部分,請提出與蓋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用途為拋棄繼承),以資證明有為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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