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0號

聲請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書上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本人蓋章。

㈡承上,本件聲請書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本人蓋章部分,請提出與蓋章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用途為拋棄繼承),以資證明有為未成年子女甲○○本件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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