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

原告 紀雪鳳

被告 陳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98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紀雪鳳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瓊如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瓊如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984號受理在案,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3時13分許為第一審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許宣判等節,有審判筆錄、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惟原告紀雪鳳於114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許始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件戳章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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