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請人葦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經

濟部商業登記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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