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5822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應提供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債務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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