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蕭主恩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