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西海岸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其未受通知出席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同年月二十六日先後兩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由,請求撤銷該二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度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決議及八十四年六月份司法院第二十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結論之意旨,性質上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