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⒉98年1月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盧曉卿 之95年、96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⒋聲請人配偶 方寶姬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⒌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列支出膳食、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
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