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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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1號原告己○○
指定送達被告甲○○
乙○○戊○○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將門牌編號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房屋(權利範圍1/2)所有權登記塗銷,而前開房屋(權利範圍1/2)於起訴時之市價經委請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為新臺幣2,335,99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35,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