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於民國97年1月至12月之薪資證明。
二、說明將名下房屋及土地過戶給配偶 陳定國 之法律上原因(如買賣或贈與)?請提出契約書。
三、說明上開不動產過戶前有無設定抵押權?請補提土地登記謄本。
四、說明陳定國以上開不動產貸得新臺幣1,000,000元後,如何運用?請提出證明。
五、請提出於95年協商成立後各期繳款證明,並說明於何時毀諾?
六、聲請人另聲請保全處分,請具體說明有何保全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