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戊○○
甲○○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夫良 祭祀公業、丙○○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扣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