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吉祥如意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新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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