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2號聲請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第3頁(不含)以下部分。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