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2421號
原 告 楊義勝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
被 告 翟毅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242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4月19日下午5時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陳香伶
通 譯 江哲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房屋遷讓返
還原告,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1日與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
約(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坐落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03年5
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5,
000元。詎被告自104年9月1日起開始欠繳租金,並繼續占用
系爭房屋,嗣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催繳,惟仍未獲置理,
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
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給付積欠租金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5,000元。(原告另
對被告億詮無線電有限公司起訴請求遷出營業登記部分,業
經原告於10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見本院卷第
91頁〉,核為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所許,應予准許)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存證信函暨催告函影本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
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
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
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
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承
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
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
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
、第455條前段、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無權占有他人之
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故
如無權占有他人之房屋,加害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之範圍,
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自104年9月1日起欠繳逾2個月租金,
原告已於104年10月9日以存證信函暨催告函通知被告繳清積
欠之租金,否則終止系爭租約云云,而被告均未置理,故原
告主張系爭租約於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終止,是系爭租
約業已於105年3月13日終止,被告即應依法返還系爭房屋,
被告迄今未遷履行,即係自系爭租約終止時即105年3月13日
起即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是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並給付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3月12日止欠繳租金,及
給付自105年3月13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
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35,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告於系爭租約終止後仍無權占有系爭房屋,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自104年9月1日
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欠租及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3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香伶
法官朱耀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5,580元
合計45,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