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吳國興
徐沛狷
被 告 褚素琴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訴外人 褚國明 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由原告代位受領。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褚國明前與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商銀)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褚國明得持
該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
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未清償之消費帳款則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付利息,並應按上開利率總額百
分之10計算違約金。惟褚國明持卡消費後,每月並未全數清
償,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至民國97年1月28日止,尚積欠
新光商銀新臺幣(下同)209,685元(下稱系爭債權)之消
費帳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還,其中本金部分為144,88
3元。新光商銀並於97年1月28日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並
依修正前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
項登報公告,而對褚國明生債權讓與效力。詎褚國明為免財
產遭強制執行,竟於94年10月12日以買賣名義,將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被告所
有,惟被告及褚國明間上揭買賣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
行為,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湖簡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撤銷確
定。惟被告已將系爭不動產以3,925,931元出賣予訴外人張
淑均並為移轉登記,而獲致買賣價金利益,並導致系爭不動
產無法回復原狀,使褚國明受有損失,被告受有不當得利,
而褚國明怠於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原告基於債權人之
立場,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聲請代位行使其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轉讓系爭不動產之價金於原告前揭債
權範圍內返還予褚國明,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
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
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
,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第18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
者,依民法第181條但書之規定,固應償還其價額,惟受領
人因將原物出賣而不能返還者,其所受之利益既僅為賣得之
價金,即應以賣得之價金為其應償還之價額,最高法院30年
上字第4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另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
第242條本文亦規定甚明。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本院103年度湖簡
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
網路申領資料、臺北市土地建物異動清冊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4頁至第20頁),並經調閱本院103年度湖簡字第1256
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請求被告應給付褚國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
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3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
21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一、土地部分:
┌──────┬─────┬────┬────┐
│土地坐落│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
│臺北市南港區│0000-0000│1161.00│32分之1│
│南港段一小段│地號│平方公尺││
└──────┴─────┴────┴────┘
二、建物部分
┌──────┬──────┬──────┬────┐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權利範圍│
├──────┼──────┼──────┼────┤
│00000-000建│臺北市南港區│臺北市南港區│全部│
│號│三重路79巷8│南港段一小段││
││弄8號3樓│0000-0000地││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