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馮淑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慰助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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