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調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110號
原   告  江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靖 祐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22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000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