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993號
原 告 許定良
訴訟代理人 許彤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2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