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底崇倫 (即底庚戌之繼承人)
       黃玉姣 (即底庚戌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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