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00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應補充「甲○○於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新竹縣警
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自首並接受裁判。」及証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自
首之事實,有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可憑」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如服本院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