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錦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何春妹
       尤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上訴利益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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