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小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
,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