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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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5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被   告  鍾美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美伶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鍾美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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