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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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5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被 告 鍾美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美伶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鍾美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