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翁欽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1,8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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