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交簡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沙交簡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宗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000000號」之記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以裁
定更正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查被告周宗彥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將之漏載為「000000000號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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