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29號
原   告  張正水
被   告  謝馬美娘
       馬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移轉之標的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之土地,其面積為60.2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等情,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土
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見卷內第7、1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72,312元(計算式:1,200×60.26=72,312),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
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壹仟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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