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96號
原 告 莊國兒
被 告 胡美惠
詹森吉
詹林阿微
劉昀昇
詹孟華
游直諺
胡秋桂
陳素卿
詹修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06元(11,5
34x9=103,806。見本院卷第60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
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
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