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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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請人 劉文程 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 劉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84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部分扶助)、戶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又經本院調閱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非訟程序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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