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監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1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楊建基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為禁治產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於辦理被繼承人 楊彩貴 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監護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已經鈞院以93年度禁字第249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惟因聲請人與禁治產人乙○○及 楊素蘭楊錦祥楊素真楊進安 6人均為被繼承人楊彩貴之繼承人,為免繼承被繼承人楊彩貴之遺產辦理共有登記致生紛爭及便於使用遺產,有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楊彩貴遺產之必要,但聲請人礙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辦理被繼承人楊彩貴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因有利害關係,而不得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經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決議選定禁治產人乙○○之叔父楊建基(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為禁治產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楊彩貴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項規定聲請指定楊建基為禁治產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楊彩貴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親血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者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以年長者為先。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禁字第
249號民事裁定、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親屬會議決議紀錄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參酌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決議結果,爰依首開規定指定楊建基為禁治產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楊彩貴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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