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
現應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及理由關於被告姓名劉「政」慧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玫」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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