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