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62、36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應更正及補充下述部分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4年1月6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又前因二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90年6月27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竟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期滿後5年內,再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5月5日晚間10點許,在其花蓮市○○○街○巷○弄○○號之住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5年5月7日11時,因另犯竊盜案案為警查獲,採驗其尿液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自應依新刑
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準據法。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比較新舊法,應綜合罪刑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就比較之結果,需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著有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號判例可資參照。查:⑴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將累犯限縮於因故意再犯罪者,始有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惟本案被告係故意犯罪,自非上開限縮效力所及,故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被告之處。⑵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對其論處。綜上,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其論處。
㈢原起訴書認被告除上開犯行外,另有自95年5月初起至同月
15日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應為連續犯云云,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堅決否認連續施用毒品之犯行,辯稱:伊只有在為警查獲前之95年5月5日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次等語,又依卷附尿液檢驗報告2份,均為前揭被告為警查獲之同1日所採驗(95年5月7日上午10時36分、同日中午12時),斯時被告已因另涉嫌竊盜案為警拘束身體自由,足見其並無再施用毒品之可能,堪認被告僅有其供述之上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犯行,原起訴書認其係連續犯云云,尚非有據,且已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認被告非屬連續犯,本院爰就更正後之事實審判,附此說明。再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1月6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兩罪,均為累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多次施用毒品罪,經送強制戒治及由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悟,再度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顯見其並無根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本件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各1次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兩罪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