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台灣日用品織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紅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臺東縣關山鎮農會│臺東縣關山鎮農會│95年4月27日│28,224元│FA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