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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