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16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162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16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58,8
98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8,414元及自
民國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8,898元為原告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以新台幣8,414元為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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