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56號
聲請人 廖元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OOO間請求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已調取雲林縣○○市○○路000巷0號房屋之稅籍資料,原告應於閱卷後申請上開房屋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為本案之相對人(被告),再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
二、上開起訴狀繕本,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