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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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303號

原告 鄒宜家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江宗玹 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冠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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