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52號

原告 博弘 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告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第15條約定,若有涉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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