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52號
原告 博弘 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告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第15條約定,若有涉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