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39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厚全

相對人

即被告 王睿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澎湖縣馬公市,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另本件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復查無兩造間就消費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周瑞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