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6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金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金龍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存摺壹本及綠色IPHONE12手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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