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己○○
丁○○戊○○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壬○○
辛○○庚○○乙○○○
號6樓癸○○
5號子○○
段68號巳○○
巷93之卯○○寅○○
巷3弄6申○○
0樓之3午○○
11巷4未○○
巷93號辰○○
巷93之丑○○○
段2巷2甲○○○
40號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