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0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1月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依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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